主张定金罚则,证据重心是"定金已实际交付且性质为定金"加"对方存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证据重心是"对方在磋商中违背诚信原则"加"你因此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两类请求的证据可归为四组:预约合同类证据、定金交付与性质证据、磋商过错证据、损失与因果关系证据。下文按这四组给出可直接对照使用的完整清单。
在预约合同与解除合同纠纷中,很多当事人败诉不是因为法律关系不成立,而是因为证据链断裂。定金罚则与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常在同一个案件中被并列主张,但二者的构成要件、举证方向和赔偿范围并不相同,证据准备必须分开进行。
一、证明预约合同成立及内容的证据
预约合同是主张权利的前提。《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至第8条,对预约合同的认定、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
- 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等书面文件;
- 能够体现合同主体、标的、数量、价款以及"将来订立本约"意思的条款;
- 双方主体资格材料、签约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商品房交易中,还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规定。
提示:仅停留在初步接触、条件尚未达成一致的磋商,通常不构成预约合同,此时只能考虑缔约过失责任。
二、证明"定金"性质与实际交付的证据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因此,"实际交付"和"性质为定金"是两个独立的待证事实。
- 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发票、POS签购单、第三方支付凭证;
- 载明"定金"字样的合同条款、收据备注、聊天记录;
- 若写成"订金""诚意金""预付款""押金",需补充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例如谈判记录、条款约定、事后确认函;
- 证明款项指向本交易的证据,避免与双方其他往来款项混淆。
例如,某买方支付5万元,收据仅写"订金",卖方随后拒绝签约。此时法院一般会审查双方是否就定金性质有过明确约定:能够证明约定的,可主张双倍返还或不予返还;无法证明的,通常按预付款处理,只能要求返还本金。名称不是决定性因素,但会显著影响举证难度。
三、证明缔约过失行为与过错的证据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了三类典型情形: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对方明知无履约能力、无处分权或标的物已被查封、抵押却仍签约的证据;
- 虚假陈述、隐瞒重大瑕疵的聊天记录、宣传资料、录音;
- 磋商中反复变更条件、无故中断谈判、拖延签约的过程记录;
- 己方已尽合理努力、提出合理方案而对方拒不配合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