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约合同解除终止的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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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纠纷,胜负往往不在法条而在证据:谁掌握认购书、定金凭证、磋商往来和解除通知的送达记录,谁的主张就更容易被法院采信。本文以问答形式,梳理关于预约合同解除终止的常见问题解答与举证要点。

Q1:主张预约合同解除终止,我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预约合同与解除合同纠纷的案件,法官首先看的是"有没有预约、有没有解除"。建议按四组证据整理:

  • 预约文本: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哪怕只有一页纸或一封确认邮件;
  • 履行凭证:定金、订金的转账记录、收据、发票;
  • 磋商过程:即时通讯工具、短信、邮件、会议纪要、通话录音,用来证明双方是否在约定期限内诚信磋商;
  • 解除与送达证据:解除通知、EMS面单加内件品名、物流签收记录。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495条: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见《民事诉讼法》第67条——谁主张,谁举证。

Q2: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能证明预约成立和解除吗?举证时要注意什么?

可以,但门槛比很多人想象的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即时通信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但需要审查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

建议:保留原始手机,导出完整对话,重要内容及时公证;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对方账号信息或要求对方提交其控制的证据。

在深圳,法院对电子证据的接受度较高,深圳移动微法院等在线平台也方便举证,但对完整性的要求同样严格。聊天中"再考虑一下""价格再谈谈"这类模糊表述,很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尚未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反而削弱自己的主张。

Q3:只交了定金、没签书面认购书,能主张解除预约并要回钱吗?

关键看收据和转账备注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诚意金"。

《民法典》第586条、第587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的应当双倍返还。而"订金""诚意金"通常被作为预付款处理,不适用定金罚则,可以主张返还。

举证风险在于:只有一笔转账记录、没有任何用途说明时,对方可能抗辩为借款、货款或往来款。因此转账时备注"××房屋认购定金"、保留收据原件,往往比事后争论更有效。相关规则可延伸阅读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Q4:主张对方违约导致预约合同解除,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按"结论—依据—条件"来看:

  • 我方需证明:预约合同已成立;约定了签约期限或条件;我方已按约催告、磋商;对方明确拒绝或消极拖延;
  • 对方常抗辩:未能订立本约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例如限购政策变化、贷款未获批准、双方对条款理解不同。

主张"不可归责事由"的一方,通常需要就该事由的存在及因果关系举证。若对方持有关键证据(如内部审批记录、另售记录)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结合案情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至于解除权是否成立,还要看是否符合《民法典》第563条的法定解除情形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Q5:我发了催告和解除通知,对方不理,怎么固定送达证据?

《民法典》第565条规定,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也就是说,"发出"不等于"到达",送达才是举证重点。

可操作做法:一是用EMS寄送,面单内件品名写清"解除合同通知书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10-15 已核验法条引用 2 处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